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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1-02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点击: 1563 次

  总的来说,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可以概括为4段流程,分别是第一“准备阶段”、第二“推荐阶段”、第三“选举阶段”、第四“备案阶段”。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由原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五~七人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2.由原业主委员会向居(村)民委员提交《关于组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的倡议》,居(村)民委员在《倡议》上盖章确认同意成立。

  经居(村)民委员会确认的《关于组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的倡议》,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告知全体业主关于组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召开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事宜。

  《关于成立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间,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填写《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将表格送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倡议》上指定的业主处。

  《关于组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满后,居(村)民委员会收到业主自荐表不超过规定的业主代表人数的,这些自荐的业主即成为筹备组成员。超过规定的业主代表人数的,居(村)民委员会召集所有自荐人选举筹备组成员。其中,自荐业主中是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直接成为本次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也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直接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公示。

  筹备组填写《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备案表》,连同《关于成立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的倡议》、《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和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复印件送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和房管部门备案。

  筹备组将筹备组成员名单、简历及《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备案表》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公告。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应当组织召开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书面承诺,自愿成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愿意在任期内积极为业主服务,保证公正廉洁、勤勉尽责,不随意辞职。

  筹备组发出《关于推荐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向全体业主征集候选人以及相关意见。

  在公示期内,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提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后退还)和房产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后退还)一起交给筹备组。

  筹备组在公示期满后将收集到的名单和资料做好整理核实,最终确定候选人名单。筹备组将整理、核实过的候选人名单、简历表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公示至投票表决通过该两份文件为止,并同时告知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和时间。

  筹备组向物业管理公司及原业主委员会索取业主资料,确认业主人数,确定每户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在候选人名单和简历公示期满,同时筹备组填写好《关于召开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大会的通知》,连同本“指引”中“筹备组职责”内容以及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在公示期内,筹备组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并印刷好《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采用的投票方式必须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相一致。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必须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和代理人应当签订《业主参加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托书》,代理人持业主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内容、委托期限、委托权限等内容。

  首次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是否实行差额投票选举方式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并确定委员人数。

  如果回收的选票未达到规定的票数,筹备组可以向镇(街道办)申请延期,继续回收选票,延迟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在延期内,筹备组应积极发动未投票的业主参与投票。

  若业主大会按照上述流程仍未能通过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申请。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以及其他职责人员。

  将业主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业主委员会名单及分工在小区内显着位置公示5日,业主有权查询相关材料。

  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加具意见后到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凭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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